2013-11-26 14:51:27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98年09月0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訂定
102年5月2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專科學校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其他有關學生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組成全校或各科學生自治團體,全校或各科學生依法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自治團體,代表該層級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設會長1人,經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其餘自治幹部則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審查通過、同意後任命之。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組織及解散,得另訂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規範之,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準用「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辦理。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科之輔導。
第八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經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應有周詳保管及分配之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向輔導單位申請經費補助時,其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作業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器材借用、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準用「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社團實施活動輔導要點」及相關規定。
第十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張貼於本校設置之公佈欄者,應遵守各公佈欄規定;社團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自治團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參加評鑑暨觀摩。
第十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自治團體委員之組織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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