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6 14:52:44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事務自治會組織章程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事務自治會組織章程
98.03.19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98.09.01學務處處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0.00學生議會地0次會議修訂通過
99.09.28.99學年度第一學期行政會議修訂
102.09.18 10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專科學校法,為充分發揚校園倫理,落實校園民主精神,增進民主福祉,培養學生領導、服務、負責自治之能力,特定本章程。
第二條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事務自治會(以下稱為學生會),為本校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其餘學生自治組織不得牴觸本會之法規及決議。
第三條   凡具有本校日間部在學學籍且完成註冊之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學生會設學生行政中心為行政機關,學生議會為立法、監察機構,評議委員會為類司法機關。
第五條   本會所推舉參與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任之,其優先順序為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其餘由學生議會議員互選產生之。
第六條   校務會議之決定應經本會之參與。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權 利﹞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任職本會等權利。
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義 務﹞
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並維護本會會譽。
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九條   【學生行政中心】
本會設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學生自治組織之行政事務。
第十條   【會 長】
一、會長為行政中心首長,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綜理學生行政中心會務。且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學會之負責人或幹部。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二、會長領導行政中心各部別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告,接受質詢,並執行學生議會所交付之決議案。
三、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交付之決議,認為窒礙難行時,應在七天內交回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經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會長即應接受決議或辭職。
四、會長應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人事案、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五、會長得代表學生會出席各級會議。
第十一條  【副會長】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綜理行政中心事務。
第十二條  【出缺】
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正副會長皆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選委會另行補選之;若會長任期尚於六個月以上,則立即補選。
第十三條   學生行政中心下常設各部門負責行政事務,各部別設部長一名。
第十四條  【行政部別】
一、秘書處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
 (二)輔助各部部長處理一般行政事務。
 (三)辦理會長交付,改選會長選舉事宜。
 (四)行政中心之資料建檔、保管、管理。
 (五)本會各部門之文書處理。
 秘書處│(公共關係組)
  1.辦理各項活動之校外宣傳。
            2.負責合作廠商及校際聯絡、宣傳及公共關係等事宜。
二、學會部
(一)協調、籌劃有關各科學會之間的事務及協助推動各項活動,但不得干涉各科學會獨立事務。
(二)辦理科學會評鑑、活動、會議。
三、文宣部
(一)負責本會相關文件之編輯、發行、出版事宜,輔導校園刊物之發行。
 (二)辦理各項活動之校內宣傳、海報等相關事宜。
四、生活促進部
 (一)負責維護全校學生膳食、住宿之權益。
 (二)處理有關學生校內生活權益之事宜。
 (三)部長得出席有關學生生活權益之各級會議。
 五、財務部
 (一)管理本會經費,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二)協助會長提出預算案、決算案。
(三)保存本會各項財政紀錄,向學生議會提出財務報告,說明並接受質詢。
(四)列出每月經費使用情形,公告全校周知,保障大眾知的權利。
六、活動部
(一)規劃各項全校性學術、康樂、體育競賽活動等事宜。
(二)辦理各項校際活動等事宜。
(三)維護各活動之安全管理及預防。
七、庶務部
(一)添購學生行政中心所需之器材、耗品。
(二)行政中心器材之維護、保管,並於期初期末進行盤點,條列清單。
(三)學生自治會會議室之管理及租借申請。
(四)辦理活動所需場地之租借。
※八、社團部
(一)有關校內社團聯繫、溝通、協調事宜。
(二)辦理社團評鑑。
(三)參與社團會議、活動。
(四)辦理社團登記。
(五)辦理社團幹部會議。
(六)社團社員獎懲之建議。
(七)協助新社團之成立申請。
(八)協助綜理社團聯合委員會之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產生方式】
本會副會長及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部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審查通過、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六條   【資格】
凡本會會員均具備會長、副會長、部長之候選人資格。參與被選舉之會員所需具備之資格及選舉罷免方式得遵行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十七條   本會設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成之,代表會員行使權力,為本會最高之立法、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
一、採全校會員比例制,會員總人數除以200人,每滿200人選出一席學生議員,但其增數再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以200人計之。
二、議員席次中,由各科自行選出一席,其他席次,採全校統計高票至低票排名選出。
三、議員之最低當選票數以選舉人總數除以候選人數,所得商數乘以10%為準。若候選人未足額時,其最低票數以選舉總人數除以應選人數,所得商數乘以10%為準。各選區之議員當選人數若不足額時,應於15日內另行補選,但以一次為限。
四、參與被選舉之會員所須具備之資格及選舉罷免方式請參照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自治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聽取會長所提之會務工作計畫及會務工作報告,並質詢之。
二、議決有關會眾權利義務之單行法規。
三、議決學生會所提之預算、結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四、議決會長及學生議會之提案。
五、監督並質詢學生行政中心之權力,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會幹部應列 席備詢。
六、學生議會為監督學生會行政部門,得向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公告及各種有關文件。
七、行使學生評議委員會委員任用同意權。
八、行使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部長及議會秘書長之任用同意權。
九、學生議會對於行政中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之權。
十、提出校務建議案,反應學生意見。
十一、議決本章程之制定、修正。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之。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採聯名登記競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得設秘書長一人統籌議長交付、會議議決或日常事務,人選得 於登記競選時由議長候選人同時提出。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議員任期一年,任期為當年08月01日起至翌年07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在受理學生訴願時,得有權行使學生議會之權力,代表受理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會議得規劃旁聽席,供全校師生參與;旁聽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且無發言權利,如有影響會議之行為,主席得予制止或令其退出會場。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會經費使用狀況,需每月於常會召開時以書面及口頭向在
場議員報告,並且公佈於議會公佈欄供全校師生查察。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員於每一學期會議中(常會、臨時會),未出席亦未請假(僅含公 假、病假)者,均視為自願退職,由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以書面通知該議員,並函報學務處及函知學生事務自治會會長並齊公告。
第二十七條  學生議會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學生議會後,並須由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函報學務處及函知學生事務自治會會長後,議會公告即行生效。
第二十八條  學生議會議員於正式會期出席率(常會、臨時會)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受領學生議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議會議員證書於任期中第二學期最後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授與,但應 屆畢業生學生議員之證書應於畢業典禮前授與。
第三十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 會:每月召開一次,於開會前15日公告週知。
二、臨時會:由學生自治會會長咨請議長召開。
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連署提請議長召開。
臨時會召開於開會前7日前公告周知。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會非有全體議員應到人數(扣除請公假、病假、停權)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學生議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第三十二條  學生議員之職權限制如下:
一、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各項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二、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第三十三條  學生議會於新任議員產生後30日內,由原任議長召集新任議員舉行會議,選舉新任議長,並完成交接,隨即由新任議長主持,選出新任常務委員。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生議會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三十六條  學生議會開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 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前項懲戒由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出學生議會議決後,由主席宣告之。
第五章 學生評議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地 位】
本會設學生評議委員,為本會最高類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任 命】
評議委員會設委員七名,由學生自治會會長提名,資格為曾經擔任過前任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正副議長及上學年度各科學會暨各類社團評鑑前三名之會長、社長為有效資格。並由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評議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十九條【職 權】
一、學生行政中心或學生議會對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有疑慮時,可申請學生評議會解釋章程。
二、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員之權利義務發生爭端之事件。 以上釋疑或仲裁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結果須以文書方式佈達內容,不同意見者需發佈不同意見書。
第四十條 【合議庭】
評議委員解釋規程及仲裁爭執,由評議委員以合議決定之。
第四十一條【獨立性】
評議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規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二條【限 制】
一、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治會行政或立法部門之職務或其他組織職務。
二、評議委員不得參與學生會或學生議會之選舉,若參加選舉須先放棄委員資格。
三、若具評議會委員資格之會員放棄擔任委員,則該名額從缺,不得補選。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團】
學生評議委員會得設「法律顧問團」,聘請本校各科專任講師以上教職員擔任之,法律顧問團限為學生法庭備詢之用,對外則為學生自治會法律訴訟顧問。

第六章 經費及預算
第四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它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會費之徵收及數額若須變動,得由每屆會長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提請學生議會決議通過,若無法於限期內提交,下學期會費比照上一學年同一學期。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固定存於本會專屬帳戶。
第四十七條 退費規定:所繳會費倘因休、退及轉學者,將退剩餘學期之會費,其比例為: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休、退及轉學者,所繳會費退還半數;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所繳會費三分之一;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所繳會費均不予退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對全校性大型活動、校際性活動或輔導單位交付活動之補助金額,於經費許可情況下不加以限制。
第四十九條 學校補助費之分配應用,經輔導單位核准後始可動支,並由輔導單位負責稽核。

第五十條  會費與其他收入由本會運用,學生議會負責審查、稽核,輔導單位得視需要稽核。
第五十一條 會費不得於預算外,有挪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及從事投機行為。
第五十二條 學生議會審查預算時,學生會會長、各部部長及其他相關人員得列席備詢,且應備齊議會審查時相關資料或活動企劃書。
第五十三條 當期會費之十分之一提撥學生議會作為營運所需經費。
第七章 學生出席校方各級會議代表
第五十四條 【學生出席校方各級會議代表】
為增進教育效果,保障學生權益,得由學生代表出席下列校方會議:
一、校務會議: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它 出席代表由學生議會議決之。
二、科務會議:各科學會會長及各科議員為當然代表。其它出席代表由其議事機關議決之。
三、其它與學生權益有關之會議:本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其它出席代表由學生議會議決之。 
第八章 顧問團
第五十五條  【職 權】
本會設顧問團,對本會運作提供諮詢意見,協助解決有關問題,並得經邀請列席本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  【組 成】
顧問團成員,由本校行政人員或專任講師以上之師長三至五人組成。本校學務長、課指組組長為當然成員,其它成員由本會會長聘任之。
第五十七條  【任 期】
顧問團成員任期與會長同,但學務長、課指組長不在此限。顧問團成員得連任。
第九章 章程之制定與修改
第五十八條  依本章程所制定之細則及辦法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制定應依下列程序施行:
一、由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方得制定、修改。
二、由本會會長提交學生議會,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方得制定、修改。
三、由本校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由本會會長提交學生議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之制定及修改,經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報請學生事務會議核備後,公佈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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